中国城镇体系 - 中国城镇体系产生的机制分析
二、中国城镇体系产生的机制分析
我国早期城镇体系自西周至战国后期初步形成,是具有其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在这一时期,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影响城镇体系形成的机制主要为:
1.分封制的实行与等级差别的形成
在周代,作为鼎盛时期的奴隶制国家,是通过宗法组织、君臣关系和分封制来管理国家的。其封国的多少,分封等级差别的形成,都成为早期城镇体系产生的物质前提。
然而,我国西周的分封制形成的土地拥有量的等级差别,并不同于西欧中世纪初期的分封制度①。其分封制度实际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而是有些大国诸侯经周王授予特权,可以调动附近的中、小诸侯从事征战,便成为方伯;有些诸侯兼作王室大臣,因而成为公卿等等。不难看出,诸侯间这一实力强弱不等(拥有管辖范围的大小),成为上下等级的前提,而各诸侯强化自己的实力,又通过诸侯间的兼并战争来获得的。据此,可以认为分封诸侯和兼并战争,实质上成为我国早期城镇体系内等级系列产生的“动力机制”。
2.郡县制试行及其治所的设置
在西周末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新的依附于农民阶级产生的土地占有关系——赋税制度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封建关系便在奴隶社会母胎中孕育、成长起来。反映这一变化的是公社(邑)组织形式和建立在公社之上的分封制社会政治组织的解体,以及郡县制的试行①。
郡,在周代其原意是指边陲地区的行政单位。而“县”则是王畿和邦国之内六遂的“遂”以下一个行政单位②。可见当时郡、县原为同级行政单位,而只是按其距京城的远近而划分的。但到战国时,县制首先在西周、春秋以来分封食邑制的基础上,逐渐以至彻底改变了其原有的性质。如《史记·商君列传》,“集小乡邑聚为县”;《左传》昭公二十八年,“魏献子为政,分祁氏之田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以及《史记·晋世家》,“六卿乃遂法尽灭其族,分其邑为十县,各令其子为大夫”等,都反映了我国县制产生的历史演变情况。与此同时,大国争霸,卿大夫的崛起,战争的频繁,以及井田制的破坏,诸侯常以郡、县赏赐其有功之臣,即所谓“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③,也加速我国郡县制的形成和推行。而且从《左传》这段记载看,推测当时的郡县制度存在着两种可能,即县大于郡,所以“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县、郡同级,但郡较县为偏僻,所以“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但不管怎么说,这一时期,具有封建关系的郡县制已经试行,并作为一级行政单位保存下来了。
随着我国这种早期郡县制的试行,郡、县治所也相应地建立起来,从而作为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统治中心城市,也开始形成、发展起来了。
3.商品经济渐趋活跃,封建土地拥有量差别加大
春秋时代,随着农业、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商品经济开始活跃起来。如齐国本为斥卤之地,人口又少,但自太公劝“女功”(手工纺织业),通鱼盐,“则人物归之,襁至而辐辏。故齐冠带衣服天下,海岱之间剑袂而往朝焉”①。又如郑国处东西交会之地,以善商闻名;东南越国实行“农末俱利”政策,鼓励商业、手工业的发展。尤其到战国后期,随着政治上统一进程的加速,又大大促进了各地区间的联系和经济交往。其时齐都“临淄之途,车罄击,人肩摩,返衽成惟,举袂成幕,挥汗成雨”②,即是当时商品经济活跃的真实写照。
正是由于这种商品经济活跃,促进了土地自由买卖和私田的大量开垦,从而扩大了封建主拥有土地数量的等级差别。尤其到战国末期,这种封建主的土地拥有量已具有明显的等级特征。其内部阶层的划分,已不是按其原有的贵族等级,而是以其拥有土地数量的多少来加以区别。这种土地占有等级差别愈演愈烈,就逐步形成了以各诸侯国为代表的大、小封建主,从而影响到各级城市的发展和等级差别的形成。
总之,我国早期城市体系产生是与分封制、郡县制等政体变革和商品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但其本质的激发机制还在于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化和土地占有数量等级差别的形成。
① 在西欧如法兰克,国王把土地分赏给臣属和教会,作为他们的采邑。这些由军事贵族和教会组成的大采邑主又把土地分赏给他们的臣属——中等采邑主;中等采邑主再把土地分赏给他们的臣属——小采邑主,直至自由民和不自由民。
① 在我国井田制瓦解后,农村公社演变成自由小农的私有制,然后,或者通过小农的两极分化,出现“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的租佃制;或者通过庇护制使自由民沦为“宾客”、“佃客”一类的农奴;或者通过土地还授与食封制度,成为依附于封建国家的“编氓”。
② 六遂的遂是远郊之地的行政区划。周代制度,离京城百里之外,二百里之内为六遂。《周礼·地官·遂人》:“大丧,师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
③ 《左传》哀公二年。
① 《史记·货殖列传》。
② 《战国策·齐一》。注:
我国早期城镇体系自西周至战国后期初步形成,是具有其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在这一时期,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影响城镇体系形成的机制主要为:
1.分封制的实行与等级差别的形成
在周代,作为鼎盛时期的奴隶制国家,是通过宗法组织、君臣关系和分封制来管理国家的。其封国的多少,分封等级差别的形成,都成为早期城镇体系产生的物质前提。
然而,我国西周的分封制形成的土地拥有量的等级差别,并不同于西欧中世纪初期的分封制度①。其分封制度实际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而是有些大国诸侯经周王授予特权,可以调动附近的中、小诸侯从事征战,便成为方伯;有些诸侯兼作王室大臣,因而成为公卿等等。不难看出,诸侯间这一实力强弱不等(拥有管辖范围的大小),成为上下等级的前提,而各诸侯强化自己的实力,又通过诸侯间的兼并战争来获得的。据此,可以认为分封诸侯和兼并战争,实质上成为我国早期城镇体系内等级系列产生的“动力机制”。
2.郡县制试行及其治所的设置
在西周末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新的依附于农民阶级产生的土地占有关系——赋税制度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封建关系便在奴隶社会母胎中孕育、成长起来。反映这一变化的是公社(邑)组织形式和建立在公社之上的分封制社会政治组织的解体,以及郡县制的试行①。
郡,在周代其原意是指边陲地区的行政单位。而“县”则是王畿和邦国之内六遂的“遂”以下一个行政单位②。可见当时郡、县原为同级行政单位,而只是按其距京城的远近而划分的。但到战国时,县制首先在西周、春秋以来分封食邑制的基础上,逐渐以至彻底改变了其原有的性质。如《史记·商君列传》,“集小乡邑聚为县”;《左传》昭公二十八年,“魏献子为政,分祁氏之田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以及《史记·晋世家》,“六卿乃遂法尽灭其族,分其邑为十县,各令其子为大夫”等,都反映了我国县制产生的历史演变情况。与此同时,大国争霸,卿大夫的崛起,战争的频繁,以及井田制的破坏,诸侯常以郡、县赏赐其有功之臣,即所谓“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③,也加速我国郡县制的形成和推行。而且从《左传》这段记载看,推测当时的郡县制度存在着两种可能,即县大于郡,所以“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县、郡同级,但郡较县为偏僻,所以“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但不管怎么说,这一时期,具有封建关系的郡县制已经试行,并作为一级行政单位保存下来了。
随着我国这种早期郡县制的试行,郡、县治所也相应地建立起来,从而作为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统治中心城市,也开始形成、发展起来了。
3.商品经济渐趋活跃,封建土地拥有量差别加大
春秋时代,随着农业、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商品经济开始活跃起来。如齐国本为斥卤之地,人口又少,但自太公劝“女功”(手工纺织业),通鱼盐,“则人物归之,襁至而辐辏。故齐冠带衣服天下,海岱之间剑袂而往朝焉”①。又如郑国处东西交会之地,以善商闻名;东南越国实行“农末俱利”政策,鼓励商业、手工业的发展。尤其到战国后期,随着政治上统一进程的加速,又大大促进了各地区间的联系和经济交往。其时齐都“临淄之途,车罄击,人肩摩,返衽成惟,举袂成幕,挥汗成雨”②,即是当时商品经济活跃的真实写照。
正是由于这种商品经济活跃,促进了土地自由买卖和私田的大量开垦,从而扩大了封建主拥有土地数量的等级差别。尤其到战国末期,这种封建主的土地拥有量已具有明显的等级特征。其内部阶层的划分,已不是按其原有的贵族等级,而是以其拥有土地数量的多少来加以区别。这种土地占有等级差别愈演愈烈,就逐步形成了以各诸侯国为代表的大、小封建主,从而影响到各级城市的发展和等级差别的形成。
总之,我国早期城市体系产生是与分封制、郡县制等政体变革和商品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但其本质的激发机制还在于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化和土地占有数量等级差别的形成。
① 在西欧如法兰克,国王把土地分赏给臣属和教会,作为他们的采邑。这些由军事贵族和教会组成的大采邑主又把土地分赏给他们的臣属——中等采邑主;中等采邑主再把土地分赏给他们的臣属——小采邑主,直至自由民和不自由民。
① 在我国井田制瓦解后,农村公社演变成自由小农的私有制,然后,或者通过小农的两极分化,出现“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的租佃制;或者通过庇护制使自由民沦为“宾客”、“佃客”一类的农奴;或者通过土地还授与食封制度,成为依附于封建国家的“编氓”。
② 六遂的遂是远郊之地的行政区划。周代制度,离京城百里之外,二百里之内为六遂。《周礼·地官·遂人》:“大丧,师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
③ 《左传》哀公二年。
① 《史记·货殖列传》。
② 《战国策·齐一》。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