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镇体系 - 中国早期城镇体系的组织结构
三、中国早期城镇体系的组织结构
按照狭义或传统的观点,所谓城镇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一组城市的集合。而研究这个城市集合,一般包括城市的等级规模系列、职能类型组合、空间分布特征和城市间相互联系及其网络等四个方面,我们即称其为城镇体系的组织结构。
我国早期的城镇体系尽管还很不完善,但就组合状况而言,已具有明显的组织结构特征。
(一)等级规模结构
我国早期城镇体系的产生,由于其处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逐步过渡的社会大变革时期,周初和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反映在城镇体系的等级规模结构方面也具有相当大的差异,前后可分为西周、春秋战国两个时期。
1.西周时期的等级规模结构
(1)城市等级系列。西周时期,城市等级系列的形成主要受城邑建设体制和营建等级制度的制约。
三级城邑建设体制。据《考工记·匠人》,“匠人营国,……王宫门阿之制五雉,宫隅三制九雉。……门阿之制,以为都城之制。宫隅之制,以为诸侯之城制”。很明显,“匠人”将城邑分为三级:第一级是“王城”,即奴隶制王国的首都;第二级为“诸侯城”,即诸侯封国的国都;第三级为“都”,即宗室和卿大夫的采邑。这三级城邑的建制既是一个统一整体,又层次分明。按照宗法与政治相结合的统治原则,以三级城邑为据点,自上而下组成了一个遍布全国的统治网。
爵位尊卑的营建等级制度。西周奴隶社会等级制度森严,城邑的营建也反映了奴隶主贵族的爵位尊卑之级别。如城隅高度,王宫“门阿之制,以为都城之制,宫隅之制,以为诸侯之城制”。这样“都”的城隅高度只允许相当王宫的门阿高度,即高五雉;诸侯城的城隅仅相当于王城的宫城城隅高度,即七雉;王城城隅九雉。再如道路宽度,《考工记·匠人》又规定“经涂九轨,环涂七轨,野涂五轨,……环涂以为诸侯(城)经涂,野涂以为都经涂”。即诸侯城的经纬涂宽度只相当王城的环涂宽度,而卿大夫采邑“都”的经纬宽度再降一等,仅相当王城野涂的宽度。三级城邑经纬涂宽度是:王城九轨,诸侯城七轨,“都”五轨。
(2)等级——规模关系。西周早期城镇体系中,城市的等级与规模已具有一定的组合关系。《左传》隐公元年:“先王之制,大都不过三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正文》也云:“天子之城方九里,诸侯礼当降杀,则知公七里,侯伯五里,子男三里”。《逸周书·作雒》也记有:“大县之城方王城三之一,小县之城方王城九之一”。根据这些记载,可列表3-1。
②采邑规模根据各属封国的不同,规模不等。如侯伯之城方五里(即方三百雉),那么侯伯封国内的采邑城大都当为方一百雉,中、小都类推。
如采用美国地理学家G.K.戚夫(Zipf,G.K.)的等级——规模法则(Pr=P1/Rq),可演绎得以下关系(表3-2)。从表3-2可以看出,除2级城市用地规模的q值小于1外,3、4、5、6级的q值均大于1,说明我国早期城镇体系中,首位城市(王城)的用地规模占绝对优势地位。
再从城市的人口规模来看,也反映了这一基本特征。据《周礼·夏官司马·叙官》:“二十五人为两”①。其中徒兵十人②,余为甲士。甲士中又选主刺、主射、司御三人为“甲首”,由“国人”担任。成周八“自”(师),每“自”一万二千五百人,有战车五百辆,总计有“甲首”一万二千人。《周礼·小司徒》:“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则“国”(城市)中应有编户居民一万二千户。倘平均以五口之家计,则王城内至少有正式编户“国人”60000人(宫城内王室人口以及各种服役的奴隶人口尚不在此列)。假设“国”、“城”、“都”居住密度相当,初步推测“城”的人口规模约为36296人,“都”为8518人。“国”、“城”、“都”的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关系,表现为用地面积差异大于人口规模差异的特征(图3-1)。
(3)城市等级规模分布特征。按照周的城邑建设体制,礼制营建制度和城邑规划制度对各级城邑的建置数量,以及分布等,都具有严格的约束作用。相传武王、成王先后建置七十一国③,每
个诸侯国又按照成周的模式建立统治种族奴隶的据点,起拱卫周王的作用。公、侯、伯、子、男各诸侯究竟封采邑多少,现无据可查。但从总体上讲,这种层层设封的比例只能越来越小,也势必导致了我国早期城镇体系城市等级——规模分布比例关系的不协调和城镇体系组合结构的松散性。
2.春秋战国时期的等级规模结构
春秋战国之际,正值封建制兴起,城市工商业经济不断发展,从而引起城市性质的空前变化。西周时第一次城市建设高潮中营建的城邑和所建立的营国制度,不仅不适应新的发展形势要求,反而成了阻碍封建城市经济发展的桎梏。打破“先王之制”的束缚,擅自营建新城,扩大城邑规模,突破礼制营建制度约束的“违制”事件层出不穷。在这种形势下,旧的城邑规模远不足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适应城市经济发展要求而变更其城市规模,自是势所必然了。这样也就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城市等级规模结构。主要表现在:
(1)地方行政系统与闾里什伍制度。春秋中晚期以来,各国普遍形成了编户齐民,成为战国时期地方行政系统的基础。这一时期,新的中央政府掌握着全国的军队,藉各级行政系统以管辖所有“齐民”,从而形成了由里①而乡,由乡而县,由县而国,县载于各府的以军统政的地方行政系统与闾里什伍制度。
(2)“万室之国,千室之都”等级关系。如《管子·乘马篇》打破了“先王之制”据宗法封建和礼制等级原则,以及确定城市等级规模的旧观念,提出了按城市大小、居民多寡为标准来划分城市等级。人口多、规模大故称“国”;人口少、规模小故称“都”。即所谓“万室之国千室之都②”的城市新分类方法,否定了旧时的政治城堡概念,赋予城市新的内容。
其时,“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③。这种情景是西周第一次城市建设高潮所无法想象的。如春秋末楚灵王所建陈、蔡、不羹三城,因规模大,营建违制,曾遭到范无字的反对,斥之“末大必折,尾大不掉”④。再以解放后发掘的几座战国时期各城来看,燕下都东西两城南北长约4公里,东西总宽约达8公里;齐临淄大城南北长约5公里多,东西宽约3公里;韩国新郑大城南北最长处约4.4公里,东西最宽处近2.8公里。这三座城市的规模都远远超过了营国制度的诸侯城,甚至较“方九里”(周尺)的王城亦有过之。
(3)城市与区域的规模对应关系。西周按营国制度,城邑等级规模是依据宗法分封政体的政治要求确定的。到了战国时代,《管子·权修》中首先提出了城市等级规模与腹地经济具有对应关系的新观点,认为“地之守在城,城之守在兵,兵之守在人,人之定在粟,故地不辟则城不固”。又说“夫国城大而田野浅狭者,其野不足以养其民;城域大而人民寡者,其民不足以守其城”。城市的规模应依据腹地土地等级作出安排。土地肥沃,耕地产量高,可供养较多的城市人口,故城市分布密度、城市人口规模均大;反之则小。《管子·乘马篇》有“上地方八十里,万室之国一,千室之都四。中地方百里,万室之国一,千室之都四。下地方百二十里,万室之国一,千室之都四”。
(二)职能类型结构
西周开国之初和春秋战国之际的两次城市建设高潮,曾促使夏、商时期以政治——军事为主体的城市职能趋向多样化,形成了我国早期城镇体系的职能类型结构。这种结构的形成,是伴随着这一时期整个体系城市职能的两大转化而展开的。它们是:
1.城市职能由“王公营垒”向封建政治经济中心转移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封建制勃兴,春秋末叶开始了第二次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活动,到战国时期进入了高潮。那种本着宗法封建的政治要求建立的城邑,不仅不能适应新的生产方式的要求,而且还成了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新兴的地主阶级打破了“先王之制”的束缚,改造旧城,营建新城,促使其职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单一的“王公营垒”的政治军事统治中心,逐渐转化为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中心,从而出现了许多政治、军事、经济三位一体的都城及其诸侯首邑。这时期的临淄、咸阳、郢、邯郸、大梁等城市不仅是诸侯国的政治中心,同时又是一个广大地区工商业集中的经济中心,甚至还出现了象春秋晚年逐渐发展起来的陶这样的“居天下之中”,为各国诸侯所争夺的大商业都会。
2.城市建设体制的转化
城市建设由以宗法分封政体为基础的三级城邑建设体制,向封建社会政体为基础的城市建设体制转化。我国早期的城市不是经济发展的产物,而是政治统治的需要。即使到西周初年,城市仍然体现着强烈的政治、宗教色彩。以周公营建洛邑为代表,各受封诸侯国纷纷营建诸侯城及都,形成了一系列大小有序的三级“王公营垒”统治据点,突出表现为城邑经济不发达的特征。但到春秋战国时期,宗法分封政体迅速瓦解,郡县制封建社会政体也在奴隶制的母胎中逐渐孕育成长起来。在新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政体下,建城不再意味着“建国”,而是建立这一政体下地方建制的治所,例如郡城、县城等等。换言之,即按封建制国家政体,以郡县制的城市建设体制代替原来奴隶制国家以宗法分封政体为基础的三级城邑建设体制。郡县治的城市建设体制设置,除政治因素外,更多的却取决于经济因素的要求,哪里经济发达,哪里必然人口集中,交通也必然方便,蔚然成为一方重镇,郡治或县治每每即设于此,形成这一地区的政治经济中心。
由于上述国家政体变化对城市建设体制的变革,自然导致了我国早期城镇体系内各城市职能类型的形成。主要有:
(1)政治、军事、经济三位一体的都城及诸侯首邑。西周奴隶社会末期,由于分封制造成的地方割据,严重地制约了地域社会经济的发展;加之城堡建筑规模又受等级地位的限制,所以直到春秋时期,一般城市商业、手工业也还没有得到多大的发展,而仅仅作为奴隶主贵族的统治中心,都城及众多的诸侯首邑发展成集政治、军事、经济三重职能为一体的全国或地方中心城市。其时,各国的都城较为繁荣,如魏都大梁(今开封)、卫都濮阳(今濮阳南)、楚都陈(今淮阳)、韩都阳翟(今禹县)以及东周都城洛阳,均是“富冠海内”的“天下名都”①。这类城市经过列国长期吞并虽为数不多,但它们都是新兴地主阶级政权的中心。城周有坚实的城墙,城内有贵族的宫殿,还有为地主阶级王公贵族服务的手工业作坊和贸易场所,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较多,规模较大,是新兴的封建城市的代表。
(2)商业贸易型城市。《考工记·匠人》有“营国……,前朝后市”的记载,可见西周时城邑中已出现了固定的集中市场。春秋时期铁制工具的普遍使用,畜力车与牛耕技术的发明,大大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交通条件也大为改观。因此交通发达的地方出现了许多工商业占有相当地位的大城市。据记载,春秋时所有邑居之地已大都有常设之市,所谓“方六里命之曰暴,五暴命之曰部,五部命之曰聚,聚者有市,无市则民乏”。至春秋末叶,工商食官制度解体,商品交换愈加发达,旧市制成了阻碍经济发展的桎梏。市制变成为城市广大居民的公共交换场所,其规模之宏阔,市肆之繁荣,导致了一批商业贸易城市的形成。如洛阳“东贾齐、鲁,南贾梁楚”①,成为中原商业都会;临淄“其富而实”,“家敦而富,志高而扬”②;河北邯郸遂成“漳河之间一都会”③,还是新兴的冶铁业中心;水陆交通中心的陶在河、济、黄、沟之间,地当河、淮与魏、齐的交通中枢,自春秋以来一直是著名的商业城市。此外魏国的朝歌(今淇县)、新郑也成为贸易中心城市。这类城市原来多属诸侯国的都城或首邑,后因这些诸侯国被兼并而降为一般城邑,其中多数仍是一定地区的政治中心,不过就其职能而言,城市的经济作用已显得更为重要了。
(3)手工业中心城市。据《考工记》记载,春秋战国时期我国手工业的分工已经相当精细,“凡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皮之工五,设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转坦之工二”。由于技术发展,交换增加,一些手工业中心也渐次形成。如楚国的宛(今南阳市)和棠溪(今西平县西北)是全国著名的冶铁中心;商丘“百工居肆”,为有名的手工业中心;安邑也成了当时煮盐的中心。
不仅如此,战国时期的城市还出现了两种手工业区的布局方式:其一,环绕宫廷布置。如燕下都在东城宫廷的西半部及南侧分布有制铁、兵器、铸钱、骨料及制陶等手工作坊;洛阳涧滨东周城也相似,其城址中心区的西北部发现大面积的陶器窑场,窑场东南有骨料和石料加工场。其二,将手工业作坊结集在外郭城内。如郑韩故城(新郑),已发现有铸铜、铸铁、制骨、制陶以及玉器制作等手工业作坊遗址。说明其时手工业已成为城市组成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地域空间结构
我国早期城镇体系的地域空间结构,由于城市建设体制发生的变革,城市等级规模不受旧制约束,城市数量激增,城市的分布也随着封建经济的繁荣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表现在:
1.城市分布更加广泛
周初的城市数目至今众说纷纭,但至少有26个已可确定其地理位置。这些城市主要集中在黄河中游,少量分布在汾河和渭河谷地。但到春秋时,城镇分布则向南扩展,达到了汉水谷地,甚至山东半岛也出现了许多都城。到战国末期,城市分布范围更广,除主要集中于陕西关中的泾渭谷地到潼关以东的黄河中、下游地带,以及淮河流域外,长江流域巴(重庆)、蜀(成都)、吴(苏州)、越(绍兴)、楚郢(江陵)等地也有零星分布。
2.群组地域结构特征
战国时代,由于井田制彻底瓦解,土地私有制确立,城市形制由规整转向“不必中规矩”,蒙上了个体经济自由经营的色彩。不仅手工业区扩大了,还出现了城市商业区,而且增辟了闾里,扩大居住区,城市的空间形态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这一时期交通运输条件仍相对落后,城市之间的经济联系仍不十分密切,作为全国城市体系地域结构还没有真正形成。但就某个特定的区域或城市而言,由于城市建设形态不同,职能分工明显,主、辅城池相互依托,相互联系愈益紧密,从而群组地域结构明显,成为我国早期城镇体系地域结构的最明显特征。总的说,各城市组群有如下几种组合形态(表3-3)。
(四)城市间联系与城镇网络
我国早期城镇体系内,城市之间除奴隶主贵族上下之间的纵向统治作用外,城市之间的商品交换,已将各诸侯国日益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出现了城市间横向的经济、文化联系。表现在:
1.地区间水陆交通网的拓展
《战国策·魏》:“埊(地)四平,诸侯四通,条逵辐辏,无有名山大川之阻。从郑至梁,不过百里;从陈至梁,二百余里。马驰人趋,不待倦而至”。说明当时这一地区城市间经济联系已相当密切了。从水运来看,西周中期的黄河流域已是“招招舟子,人涉卭否”①,“舟人之子,态罴是裘”②,交通运输多恃水道,国都所在必求舟楫而至,以便诸侯朝贡、商贾贸易,旅行往来。其时西周都城镐位居渭水之阴,王朝行都、诸侯封国国都也大多沿河水(黄河)、汾水、济水分布。长江流域,上通巴蜀,下达吴越,更由于鸿沟、邗沟的开凿,把江淮流域和河济流域联为一体。鄂君启节的舟行水程之节,其航程分布地区已包括今湖北、湖南二省的极大部分,河南、安徽各一部分,甚至伸入到广西一角的大片地区。陆路交通方面,齐赵间的“午道”以及“成皋之路”、“太行之道”等,甚至比较闭塞的汉中和巴蜀之间也架起了“栈道千里”,无疑对于加强各城市之间的经济联系也起了重要作用。
2.邑、里、社地方积聚市场的形成
尽管邑、里、社是基层社区组织,其交换是内部的、地方性的,属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类型下的产品交换方式。但在这些狭小的地方性的交换市场之外,有些重要产品,如粮食、牲畜,则被积聚起来,通过能深入到各地的为数众多的商人之手,作较远距离的贩运,销售到城市里去,城乡之间的交换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周礼·地官·遗人》曾有这样的记述:“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侯馆,侯馆有积。二市之间有三庐一宿;侯馆是楼可观望者”。《战国策·齐策五》也记有:“通都小县置社,有市之邑,莫不止(正)事而奉上”。可见邑、里、社地方积聚市场基本形成。
这样,与周初“分土封侯”制度“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宝塔式统治网对应的“王城——诸侯城——卿大夫都及采邑”行政城市网,以及春秋时代政权下移形成的“国中有国,城外有城”的“两政耦国”畸形状态相结合,共同构成了“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①的我国早期城镇体系的网络系统。使全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逐渐融合成为一个完整的有机统一体。
① “两”,即战车一辆。
② 据《禹鼎》铭:“率公戍车百乘,斯马又百,徒千”。
③ 《荀子·儒效篇》。
① 闾里居民五家为伍。
② 《管子·乘马篇》。
③ 《国策·赵策》。
④ 《左传》昭公十一年。
① 《史记·货殖列传》。
② 《战国策·齐一》。
③ 《史记·货殖列传》。
① 《诗经·邶风·匏有苦叶》。
② 《诗经·小雅·大车》。
① 《司马法》:郊,邑外为郊,周制离都城五十里为近郊,百里为远郊,后泛指城外,野外。州,古代民户编制,五党为州,计2500家,见《周礼·地官·大司徒》。县,古称帝王所居之地,即王畿为县,《礼记·王畿》:“天子之县内”。都,西周及其以前的封邑,有城垣宗庙者称都,夏制十邑为都,周制四县为都。
按照狭义或传统的观点,所谓城镇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一组城市的集合。而研究这个城市集合,一般包括城市的等级规模系列、职能类型组合、空间分布特征和城市间相互联系及其网络等四个方面,我们即称其为城镇体系的组织结构。
我国早期的城镇体系尽管还很不完善,但就组合状况而言,已具有明显的组织结构特征。
(一)等级规模结构
我国早期城镇体系的产生,由于其处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逐步过渡的社会大变革时期,周初和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反映在城镇体系的等级规模结构方面也具有相当大的差异,前后可分为西周、春秋战国两个时期。
1.西周时期的等级规模结构
(1)城市等级系列。西周时期,城市等级系列的形成主要受城邑建设体制和营建等级制度的制约。
三级城邑建设体制。据《考工记·匠人》,“匠人营国,……王宫门阿之制五雉,宫隅三制九雉。……门阿之制,以为都城之制。宫隅之制,以为诸侯之城制”。很明显,“匠人”将城邑分为三级:第一级是“王城”,即奴隶制王国的首都;第二级为“诸侯城”,即诸侯封国的国都;第三级为“都”,即宗室和卿大夫的采邑。这三级城邑的建制既是一个统一整体,又层次分明。按照宗法与政治相结合的统治原则,以三级城邑为据点,自上而下组成了一个遍布全国的统治网。
爵位尊卑的营建等级制度。西周奴隶社会等级制度森严,城邑的营建也反映了奴隶主贵族的爵位尊卑之级别。如城隅高度,王宫“门阿之制,以为都城之制,宫隅之制,以为诸侯之城制”。这样“都”的城隅高度只允许相当王宫的门阿高度,即高五雉;诸侯城的城隅仅相当于王城的宫城城隅高度,即七雉;王城城隅九雉。再如道路宽度,《考工记·匠人》又规定“经涂九轨,环涂七轨,野涂五轨,……环涂以为诸侯(城)经涂,野涂以为都经涂”。即诸侯城的经纬涂宽度只相当王城的环涂宽度,而卿大夫采邑“都”的经纬宽度再降一等,仅相当王城野涂的宽度。三级城邑经纬涂宽度是:王城九轨,诸侯城七轨,“都”五轨。
(2)等级——规模关系。西周早期城镇体系中,城市的等级与规模已具有一定的组合关系。《左传》隐公元年:“先王之制,大都不过三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正文》也云:“天子之城方九里,诸侯礼当降杀,则知公七里,侯伯五里,子男三里”。《逸周书·作雒》也记有:“大县之城方王城三之一,小县之城方王城九之一”。根据这些记载,可列表3-1。
②采邑规模根据各属封国的不同,规模不等。如侯伯之城方五里(即方三百雉),那么侯伯封国内的采邑城大都当为方一百雉,中、小都类推。
如采用美国地理学家G.K.戚夫(Zipf,G.K.)的等级——规模法则(Pr=P1/Rq),可演绎得以下关系(表3-2)。从表3-2可以看出,除2级城市用地规模的q值小于1外,3、4、5、6级的q值均大于1,说明我国早期城镇体系中,首位城市(王城)的用地规模占绝对优势地位。
再从城市的人口规模来看,也反映了这一基本特征。据《周礼·夏官司马·叙官》:“二十五人为两”①。其中徒兵十人②,余为甲士。甲士中又选主刺、主射、司御三人为“甲首”,由“国人”担任。成周八“自”(师),每“自”一万二千五百人,有战车五百辆,总计有“甲首”一万二千人。《周礼·小司徒》:“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则“国”(城市)中应有编户居民一万二千户。倘平均以五口之家计,则王城内至少有正式编户“国人”60000人(宫城内王室人口以及各种服役的奴隶人口尚不在此列)。假设“国”、“城”、“都”居住密度相当,初步推测“城”的人口规模约为36296人,“都”为8518人。“国”、“城”、“都”的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关系,表现为用地面积差异大于人口规模差异的特征(图3-1)。
(3)城市等级规模分布特征。按照周的城邑建设体制,礼制营建制度和城邑规划制度对各级城邑的建置数量,以及分布等,都具有严格的约束作用。相传武王、成王先后建置七十一国③,每
个诸侯国又按照成周的模式建立统治种族奴隶的据点,起拱卫周王的作用。公、侯、伯、子、男各诸侯究竟封采邑多少,现无据可查。但从总体上讲,这种层层设封的比例只能越来越小,也势必导致了我国早期城镇体系城市等级——规模分布比例关系的不协调和城镇体系组合结构的松散性。
2.春秋战国时期的等级规模结构
春秋战国之际,正值封建制兴起,城市工商业经济不断发展,从而引起城市性质的空前变化。西周时第一次城市建设高潮中营建的城邑和所建立的营国制度,不仅不适应新的发展形势要求,反而成了阻碍封建城市经济发展的桎梏。打破“先王之制”的束缚,擅自营建新城,扩大城邑规模,突破礼制营建制度约束的“违制”事件层出不穷。在这种形势下,旧的城邑规模远不足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适应城市经济发展要求而变更其城市规模,自是势所必然了。这样也就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城市等级规模结构。主要表现在:
(1)地方行政系统与闾里什伍制度。春秋中晚期以来,各国普遍形成了编户齐民,成为战国时期地方行政系统的基础。这一时期,新的中央政府掌握着全国的军队,藉各级行政系统以管辖所有“齐民”,从而形成了由里①而乡,由乡而县,由县而国,县载于各府的以军统政的地方行政系统与闾里什伍制度。
(2)“万室之国,千室之都”等级关系。如《管子·乘马篇》打破了“先王之制”据宗法封建和礼制等级原则,以及确定城市等级规模的旧观念,提出了按城市大小、居民多寡为标准来划分城市等级。人口多、规模大故称“国”;人口少、规模小故称“都”。即所谓“万室之国千室之都②”的城市新分类方法,否定了旧时的政治城堡概念,赋予城市新的内容。
其时,“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③。这种情景是西周第一次城市建设高潮所无法想象的。如春秋末楚灵王所建陈、蔡、不羹三城,因规模大,营建违制,曾遭到范无字的反对,斥之“末大必折,尾大不掉”④。再以解放后发掘的几座战国时期各城来看,燕下都东西两城南北长约4公里,东西总宽约达8公里;齐临淄大城南北长约5公里多,东西宽约3公里;韩国新郑大城南北最长处约4.4公里,东西最宽处近2.8公里。这三座城市的规模都远远超过了营国制度的诸侯城,甚至较“方九里”(周尺)的王城亦有过之。
(3)城市与区域的规模对应关系。西周按营国制度,城邑等级规模是依据宗法分封政体的政治要求确定的。到了战国时代,《管子·权修》中首先提出了城市等级规模与腹地经济具有对应关系的新观点,认为“地之守在城,城之守在兵,兵之守在人,人之定在粟,故地不辟则城不固”。又说“夫国城大而田野浅狭者,其野不足以养其民;城域大而人民寡者,其民不足以守其城”。城市的规模应依据腹地土地等级作出安排。土地肥沃,耕地产量高,可供养较多的城市人口,故城市分布密度、城市人口规模均大;反之则小。《管子·乘马篇》有“上地方八十里,万室之国一,千室之都四。中地方百里,万室之国一,千室之都四。下地方百二十里,万室之国一,千室之都四”。
(二)职能类型结构
西周开国之初和春秋战国之际的两次城市建设高潮,曾促使夏、商时期以政治——军事为主体的城市职能趋向多样化,形成了我国早期城镇体系的职能类型结构。这种结构的形成,是伴随着这一时期整个体系城市职能的两大转化而展开的。它们是:
1.城市职能由“王公营垒”向封建政治经济中心转移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封建制勃兴,春秋末叶开始了第二次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活动,到战国时期进入了高潮。那种本着宗法封建的政治要求建立的城邑,不仅不能适应新的生产方式的要求,而且还成了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新兴的地主阶级打破了“先王之制”的束缚,改造旧城,营建新城,促使其职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单一的“王公营垒”的政治军事统治中心,逐渐转化为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中心,从而出现了许多政治、军事、经济三位一体的都城及其诸侯首邑。这时期的临淄、咸阳、郢、邯郸、大梁等城市不仅是诸侯国的政治中心,同时又是一个广大地区工商业集中的经济中心,甚至还出现了象春秋晚年逐渐发展起来的陶这样的“居天下之中”,为各国诸侯所争夺的大商业都会。
2.城市建设体制的转化
城市建设由以宗法分封政体为基础的三级城邑建设体制,向封建社会政体为基础的城市建设体制转化。我国早期的城市不是经济发展的产物,而是政治统治的需要。即使到西周初年,城市仍然体现着强烈的政治、宗教色彩。以周公营建洛邑为代表,各受封诸侯国纷纷营建诸侯城及都,形成了一系列大小有序的三级“王公营垒”统治据点,突出表现为城邑经济不发达的特征。但到春秋战国时期,宗法分封政体迅速瓦解,郡县制封建社会政体也在奴隶制的母胎中逐渐孕育成长起来。在新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政体下,建城不再意味着“建国”,而是建立这一政体下地方建制的治所,例如郡城、县城等等。换言之,即按封建制国家政体,以郡县制的城市建设体制代替原来奴隶制国家以宗法分封政体为基础的三级城邑建设体制。郡县治的城市建设体制设置,除政治因素外,更多的却取决于经济因素的要求,哪里经济发达,哪里必然人口集中,交通也必然方便,蔚然成为一方重镇,郡治或县治每每即设于此,形成这一地区的政治经济中心。
由于上述国家政体变化对城市建设体制的变革,自然导致了我国早期城镇体系内各城市职能类型的形成。主要有:
(1)政治、军事、经济三位一体的都城及诸侯首邑。西周奴隶社会末期,由于分封制造成的地方割据,严重地制约了地域社会经济的发展;加之城堡建筑规模又受等级地位的限制,所以直到春秋时期,一般城市商业、手工业也还没有得到多大的发展,而仅仅作为奴隶主贵族的统治中心,都城及众多的诸侯首邑发展成集政治、军事、经济三重职能为一体的全国或地方中心城市。其时,各国的都城较为繁荣,如魏都大梁(今开封)、卫都濮阳(今濮阳南)、楚都陈(今淮阳)、韩都阳翟(今禹县)以及东周都城洛阳,均是“富冠海内”的“天下名都”①。这类城市经过列国长期吞并虽为数不多,但它们都是新兴地主阶级政权的中心。城周有坚实的城墙,城内有贵族的宫殿,还有为地主阶级王公贵族服务的手工业作坊和贸易场所,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较多,规模较大,是新兴的封建城市的代表。
(2)商业贸易型城市。《考工记·匠人》有“营国……,前朝后市”的记载,可见西周时城邑中已出现了固定的集中市场。春秋时期铁制工具的普遍使用,畜力车与牛耕技术的发明,大大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交通条件也大为改观。因此交通发达的地方出现了许多工商业占有相当地位的大城市。据记载,春秋时所有邑居之地已大都有常设之市,所谓“方六里命之曰暴,五暴命之曰部,五部命之曰聚,聚者有市,无市则民乏”。至春秋末叶,工商食官制度解体,商品交换愈加发达,旧市制成了阻碍经济发展的桎梏。市制变成为城市广大居民的公共交换场所,其规模之宏阔,市肆之繁荣,导致了一批商业贸易城市的形成。如洛阳“东贾齐、鲁,南贾梁楚”①,成为中原商业都会;临淄“其富而实”,“家敦而富,志高而扬”②;河北邯郸遂成“漳河之间一都会”③,还是新兴的冶铁业中心;水陆交通中心的陶在河、济、黄、沟之间,地当河、淮与魏、齐的交通中枢,自春秋以来一直是著名的商业城市。此外魏国的朝歌(今淇县)、新郑也成为贸易中心城市。这类城市原来多属诸侯国的都城或首邑,后因这些诸侯国被兼并而降为一般城邑,其中多数仍是一定地区的政治中心,不过就其职能而言,城市的经济作用已显得更为重要了。
(3)手工业中心城市。据《考工记》记载,春秋战国时期我国手工业的分工已经相当精细,“凡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皮之工五,设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转坦之工二”。由于技术发展,交换增加,一些手工业中心也渐次形成。如楚国的宛(今南阳市)和棠溪(今西平县西北)是全国著名的冶铁中心;商丘“百工居肆”,为有名的手工业中心;安邑也成了当时煮盐的中心。
不仅如此,战国时期的城市还出现了两种手工业区的布局方式:其一,环绕宫廷布置。如燕下都在东城宫廷的西半部及南侧分布有制铁、兵器、铸钱、骨料及制陶等手工作坊;洛阳涧滨东周城也相似,其城址中心区的西北部发现大面积的陶器窑场,窑场东南有骨料和石料加工场。其二,将手工业作坊结集在外郭城内。如郑韩故城(新郑),已发现有铸铜、铸铁、制骨、制陶以及玉器制作等手工业作坊遗址。说明其时手工业已成为城市组成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地域空间结构
我国早期城镇体系的地域空间结构,由于城市建设体制发生的变革,城市等级规模不受旧制约束,城市数量激增,城市的分布也随着封建经济的繁荣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表现在:
1.城市分布更加广泛
周初的城市数目至今众说纷纭,但至少有26个已可确定其地理位置。这些城市主要集中在黄河中游,少量分布在汾河和渭河谷地。但到春秋时,城镇分布则向南扩展,达到了汉水谷地,甚至山东半岛也出现了许多都城。到战国末期,城市分布范围更广,除主要集中于陕西关中的泾渭谷地到潼关以东的黄河中、下游地带,以及淮河流域外,长江流域巴(重庆)、蜀(成都)、吴(苏州)、越(绍兴)、楚郢(江陵)等地也有零星分布。
2.群组地域结构特征
战国时代,由于井田制彻底瓦解,土地私有制确立,城市形制由规整转向“不必中规矩”,蒙上了个体经济自由经营的色彩。不仅手工业区扩大了,还出现了城市商业区,而且增辟了闾里,扩大居住区,城市的空间形态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这一时期交通运输条件仍相对落后,城市之间的经济联系仍不十分密切,作为全国城市体系地域结构还没有真正形成。但就某个特定的区域或城市而言,由于城市建设形态不同,职能分工明显,主、辅城池相互依托,相互联系愈益紧密,从而群组地域结构明显,成为我国早期城镇体系地域结构的最明显特征。总的说,各城市组群有如下几种组合形态(表3-3)。
(四)城市间联系与城镇网络
我国早期城镇体系内,城市之间除奴隶主贵族上下之间的纵向统治作用外,城市之间的商品交换,已将各诸侯国日益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出现了城市间横向的经济、文化联系。表现在:
1.地区间水陆交通网的拓展
《战国策·魏》:“埊(地)四平,诸侯四通,条逵辐辏,无有名山大川之阻。从郑至梁,不过百里;从陈至梁,二百余里。马驰人趋,不待倦而至”。说明当时这一地区城市间经济联系已相当密切了。从水运来看,西周中期的黄河流域已是“招招舟子,人涉卭否”①,“舟人之子,态罴是裘”②,交通运输多恃水道,国都所在必求舟楫而至,以便诸侯朝贡、商贾贸易,旅行往来。其时西周都城镐位居渭水之阴,王朝行都、诸侯封国国都也大多沿河水(黄河)、汾水、济水分布。长江流域,上通巴蜀,下达吴越,更由于鸿沟、邗沟的开凿,把江淮流域和河济流域联为一体。鄂君启节的舟行水程之节,其航程分布地区已包括今湖北、湖南二省的极大部分,河南、安徽各一部分,甚至伸入到广西一角的大片地区。陆路交通方面,齐赵间的“午道”以及“成皋之路”、“太行之道”等,甚至比较闭塞的汉中和巴蜀之间也架起了“栈道千里”,无疑对于加强各城市之间的经济联系也起了重要作用。
2.邑、里、社地方积聚市场的形成
尽管邑、里、社是基层社区组织,其交换是内部的、地方性的,属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类型下的产品交换方式。但在这些狭小的地方性的交换市场之外,有些重要产品,如粮食、牲畜,则被积聚起来,通过能深入到各地的为数众多的商人之手,作较远距离的贩运,销售到城市里去,城乡之间的交换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周礼·地官·遗人》曾有这样的记述:“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侯馆,侯馆有积。二市之间有三庐一宿;侯馆是楼可观望者”。《战国策·齐策五》也记有:“通都小县置社,有市之邑,莫不止(正)事而奉上”。可见邑、里、社地方积聚市场基本形成。
这样,与周初“分土封侯”制度“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宝塔式统治网对应的“王城——诸侯城——卿大夫都及采邑”行政城市网,以及春秋时代政权下移形成的“国中有国,城外有城”的“两政耦国”畸形状态相结合,共同构成了“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①的我国早期城镇体系的网络系统。使全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逐渐融合成为一个完整的有机统一体。
① “两”,即战车一辆。
② 据《禹鼎》铭:“率公戍车百乘,斯马又百,徒千”。
③ 《荀子·儒效篇》。
① 闾里居民五家为伍。
② 《管子·乘马篇》。
③ 《国策·赵策》。
④ 《左传》昭公十一年。
① 《史记·货殖列传》。
② 《战国策·齐一》。
③ 《史记·货殖列传》。
① 《诗经·邶风·匏有苦叶》。
② 《诗经·小雅·大车》。
① 《司马法》:郊,邑外为郊,周制离都城五十里为近郊,百里为远郊,后泛指城外,野外。州,古代民户编制,五党为州,计2500家,见《周礼·地官·大司徒》。县,古称帝王所居之地,即王畿为县,《礼记·王畿》:“天子之县内”。都,西周及其以前的封邑,有城垣宗庙者称都,夏制十邑为都,周制四县为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