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周易研究会
辑注类 -> 古文观止 -> 祭鳄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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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

  祭鳄鱼文

  韩愈

  维年月日,潮州刺史韩愈,使军事衙推奏济,以羊一猪一,投恶溪之潭水,以与鳄鱼食,而告之曰:

  昔先王既有天下,烈山泽,罔绳擉刃,以除虫蛇恶物;为民害者,驱而出之四海之外。及后王德薄,不能远有,则江汉之闲,尚皆弃之,以与蛮九楚越,况潮岭海之闲,去京师万里哉?鳄鱼之涵淹卵育于此,亦固其所。

  今天子嗣唐位,神圣慈武。四海之外,***之内,皆抚而有之。况禹迹所掩,扬州之近地,刺史县令之所治,出贡赋以供天地宗庙百神之祀之壤者哉?

  鳄鱼!其不可与刺史杂处此土也!刺史受天子命,守此土,治此民;而鳄鱼睅然不安溪潭,据处食民畜,熊豕鹿獐,以肥其身,以种其子孙;与刺史抗拒,争为长雄。刺史虽驽弱,亦安肯为鳄鱼低首下心。伈伈睍睍,为民吏羞,以偷活于此耶?且承天子命以来为吏,固其势不得不与鳄鱼辨。

  鳄鱼有知,其听刺史言!潮之州,大海在其南。鲸鹏之大,虾蟹之细,无不容归,以生以食,鳄鱼朝发而久至也。今与鳄鱼约:尽三日,其率丑类南徙于海,以避天子之命吏!三日不能,至五日;五日不能,至七日;七日不能,是终不肯徙也;是不有刺史,听从其言也;不然,则是鳄鱼冥顽不灵,刺史虽有言,不闻不知也。夫傲天子之命吏,不听其言,不徙以避之,与冥顽不灵而为民物害者,皆可杀。刺史则选材技吏民,操弓毒矢,以与鳄鱼从事,必尽杀乃止。其无悔!”大意:

   (一)自“”至“”

   (二)自“”至“”

   (三)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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