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周易研究会
辑注类 -> 古文观止 -> 烛之武退秦师
辑注类 -> 古文观止 -> 烛之武退秦师

  原文:

  烛之武退秦师 僖公三十年

  左 传

  晋侯泰伯围郑,以其无礼于晋,且贰于楚也。晋军函陵,秦军泛南。

  佚之狐言于郑伯曰:“国危矣!若使烛之武见秦君,师必退。”公从之。辞曰:“臣之壮也,犹不如人。今老矣,无能为也已。”公曰:“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过也。然郑亡,子亦有不利焉。”许之,夜缒而出。

  见秦伯曰:“秦晋围郑,郑既知亡矣。若亡郑而有益于君,敢以烦执事。越国以鄙远,君知其难也。焉用亡郑以陪邻?邻之厚,君之薄也。若舍郑以为东道主,行李之往来,共其乏困,君亦无所害。且君尝为晋君赐矣,许君焦、瑕,朝济而夕设版焉,君之所知也。夫晋,何厌之有?既东封郑,又欲肆其西封,若不阙秦,将焉取之?阙秦以利晋,唯君图之。”

  秦伯说,与郑人盟。使杞子、逢孙、杨孙戍之,乃还。

  子犯请击之,公曰:“不可,微夫人力不及此。因人之力而敝之,不仁。失其所与,不知。以乱易整,不武。吾其还也。”亦去之。大意:

   (一)自“晋侯泰伯围郑”至“秦军泛南”

  记叙秦晋围郑。

   (二)自“佚之狐言于郑伯曰”至“夜缒而出”

  记叙郑伯使烛之武说秦。

   (三)自“见秦伯曰”至“唯君图之”

  记叙烛之武(以亡郑不利于秦)说秦。

   (四)自“秦伯说”至“乃还”

  记叙秦与郑盟。

   (五)自“子犯请击之”至“亦去之”

  记叙晋文公不许子犯请击。主旨:说明以利害合者必以利害分。(篇外)文体:记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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