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周易研究会
辑注类 -> 古文观止 -> 纵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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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

  纵囚论

  欧阳修

  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余人,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于人情哉?

  或曰:“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所以纵之乎?又安知夫疲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以复来乎?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

  “然则,何为而可?”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然此必无之事也。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大意:

   (一)自“信义行于君子”至“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

  说明刑与义乃君子小人之分野。

   (二)自“方唐太宗之六年”至“此岂近于人情哉”

  说明纵囚使归为不尽人情之举。

   (三)自“或曰”至“此又不通之论也”

  说明纵囚使归而存信义乃不通之论。

   (四)自“然则,何为而可”至“不逆情以干誉”

  说明死囚纵归则不死,不可为常法也。主旨:说明纵囚使归乃上下交相贼者,不足为常法。(篇末□)文体:论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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